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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保护文物
时间: 2022-02-28 16:05 浏览次数:
文物失踪或丢失是指在地面或地下国有文物的胁迫下,文物在原址消失,甚至其遗址不复存在的情况。 在第三次全国非国有文物普查后的短短几年内,文物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其中
文物失踪或丢失是指在地面或地下国有文物的胁迫下,文物在原址消失,甚至其遗址不复存在的情况。
在第三次全国非国有文物普查后的短短几年内,文物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其中90%以上消失在市政建设、建设新农村和国家重大工程中。
它有两个方面,但从文物安全管理方面来说,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不健全,部门之间合作不顺畅,安全管理忽视,其他保护不到位等等。
文物的大量失踪引起了省市领导、广大民众以及各种新闻的高度关注,给当前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那么,如何尽快扭转很多文物完全消失的被动状态呢?
笔者认为以下“十件事”要认真做。
01科学鉴别,及时宣传
1、实施普查地点的科学认定。
中国约有77万个登记的普查地点,但普查地点不等于文物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专家进行检查。只有经过专家对悠久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判,才能称之为文物。
第三次全国非国有文物普查点大多没有经过专家组现场鉴定,普查员仅根据外观进行了初步勘察和登记。普查员不具备是否有保存价值这样的素质。
因此,需要组织专家对普查地点进行科学认定,以确定每个普查地点是否具有文物属性。
2.确定文物本体。
文物本体由个体文物、附属物、桥梁、相应空间和相关环境构成。
在记录文物保护单位和文保遗址的数据时,必须明确描述文物单体的本体、范围和内在关系。如果可能的话,要画一个图,把文物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关系标注清楚,不能简单地记录几个单体、附着物等。,这将给今后古建筑保护范围的划定带来不利,也给调查带来不便。
3.及时向社会公布。
具有古建筑保护价值的普查地点经专业人员登记确认后,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官网、媒体见面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列为有产权保护的文物。
市、县级分别由区、自治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文物,由县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行政部门。
暂不具备古建筑保护条件的普查遗址,可列为政府保护区划保护遗址,在专项规划中予以关注。
02双线范围,合理划分
1、及时指定保护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象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内容,人和环境的历史和现实合理界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可信度和内容的准确性。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由批准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镇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非收藏单位制定具体的、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对外公布实施。
2、应适当定义施工控制。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象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和文化特色而严格限制建设项目的区域。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定一定的保护区。批准公布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文物,由县级以上政府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划定并公布。
3、及时发布并竖立标志。
在积极配合规划等部门对遗址进行固定、对文物进行测绘的同时,需要及时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标志说明,主要包括等级、名称、发布机关、结束日期、标记机关、标记日期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及负责遗产保护或管理责任的部门的举报热线和联系方式。
如有可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也要有明显标志,现场还可设置界桩等警示标志。未被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收藏单位,也要落实名木古树。
4、文物解读,加大宣传力度。
实施文物遗产解读工程,就是要在进一步提高科学保护的同时,梳理和解读各类自然遗产的精神内涵、历史脉络和社会意义,注重物质遗产的人文价值和经济效益,使人们更有效地享受遗产保护成果,扩大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提高社会心理认同和价值认知。
文物解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标志解说、展示解说、引导解说、现场解说、网络解说、纸媒解说、影视媒体解说等等。
03行政审批,前部就位
1、设计阶段,主动干预。
实施项目选址时;最大限度地避免非国有文物;应尽量减少文物保护单位的现场保护。
项目立项和选址前;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非文物的,项目单位应提前确认其他保护,作为新项目的重要载体纳入前期研究报告或详细设计,并按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村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
市县两级要定期将所有重点文物保护规划和重大古建筑维修提交市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发挥规划审查的顶层监督作用。
2、土地转让,考古第一。
地下文物埋藏区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审查意见后,应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工作和勘探。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政府土地收储后进行抢救性发掘和勘探,不得公开交易考古地块。所需考古队经费从转让费中划拨,避免了考古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各种矛盾。
3、方案审核,文物在前面。
在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联审机制,即在项目选择、选址、土地出让、施工证发放等环节,没有文物专家的意见,不得进行行业许可。
文物行政部门只有在考古工作、勘探、发掘累计完成,且规划范围内涉及的遗产保护方案和建筑保护设施已获批准后,才能出具预申报材料。
4、项目尚未开始,请通知我们分发。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施工中应积极保护文化遗产,与其他基层部门密切合作,并认真书面告知。
业主单位收到项目相关许可证时;它还接收《文物保护法》的副本。施工方进场时,要把古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带上门,加强法治宣传;工人在作业时,应告知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如果文物丢失或损坏,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必要,可在承包商中聘请文物保护志愿者,并派考古人员在重要地点现场守候。
04保护责任人,层层分明。
1、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博物馆和其他相关博物馆的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要重视文物保护,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古建筑保护的关系,做好文物工作;建筑和旅游行业必须遵守保护文物的政策,长期活动不得损坏文物;
文化保护应纳入相应层次的支柱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运行经费应纳入财政安排预算。
城乡规划局与文物行政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应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提前约定本行政区域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保护,并纳入规划。
2、文物保护单位法人责任要明确。
所有等级文物保护单位都是全方位保护的重点。各地其他有关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部门的指导,督促文物部门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完善各种设备设施。加大安全排查力度,提前发现和消除隐患。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责任可以通过每年签一次文物安全责任书来定义。
3、业务部门的责任。
由于文物所有权和权属的丰富性,文物使用登记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国有博物馆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不可侵犯。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差不多的纪念场所、古建筑和祖先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重要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规定。
文物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就需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提高博物馆法规意识,明确文物所有者或其保护主体,告知修复设计、文物工作等问题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必要时对保护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05建立考核,以评促管。
1、列入各级部门绩效考核指标。
文物工作是文物管理的首要任务,确保文物不消失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强化各级政府自觉履行保护文物的责任,文物安全管理要作为各级部门列入每年与当地街道签订的文化工作者任务清单绩效考核指标。
2、被列为各种高级考核项目。
为促进各地依法行使职权,文物保护可纳入各级行政决策和先进法制的考核项目,也可纳入城市文明评比和文艺工作先进市县的考核指标。所有其他与保护工作直接相关的鉴定都可以包括文物工作。
3、充分发挥NPC和CPPCC的监督作用。
为切实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属地责任保护文物,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定期听取政府各部门文物保护情况,共同分析研究保护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保护不力的提出质询。
06协调检查,各负其责。
1、列入公安检查目标。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博物馆,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等。应该是公安部门控制的主要对象安防。
为此,文物局要和当地警方一起发文,将目标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当地派出所的治安检查范围。通过公安和文物专家的交叉检查,及时发现交通隐患,填补漏洞,提高安全管控。
2.执法管理单位联合检查。
根据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文物安全巡查办法》,各级文物部门和文物司法部门要扎扎实实落实安全排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内文物工作状况。
一方面检查下级是否扎扎实实地开展了文物工作的检查验收;另一方面也发现了基层安全管理和文物执法中的共性问题,并进行现场论证。
3.地方政府官员考核制度。
文物安全管理要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章制度相结合,分解责任,明确到具体人。
从县、村、社区到村、社区,对辖区内的文物要指定部门负责人,对文物安全排查提出要求。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文物巡查网络,当有破坏迹象时,就会发现异常并加以制止,这样防风就更加主动。
4.动员社会组织,加强监管。
要建立各种信息问题的反馈,发动群众加强管理和监督。比如设立文物监管电话,举报网络信息,公布安全责任人的联系方式。
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物品法制,宣传文物管理,赞扬政府部门重视文化保护。对那些不依法的行为要进行揭露和批判保护文物,以良好的风气形成发展文物事业的浓厚氛围。
07自愿联盟,自愿关怀
1、建立古建筑保护志愿者队伍。
各地文物局在广泛宣传文物法治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古建筑保护志愿者队伍,既能调动群防群治的力量,又能起到教育缺失的带动作用。
可以利用一年一度的历史遗产日、遗产日等重要季节,开展各种拓展宣传活动。引导和动员社会推动当地文物保护,让志愿服务队伍健康持续发展。
2、招募志愿护理员。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视情况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可采取聘请文物保护人员的形式。
为保证田野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中所列不可收藏文物的安全,文物专家可招募义务看护人,不仅指定安全责任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3、强化政府部门联合治安机制。
各地要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各部门配合的文物安全管理机制,如文物与执法部门形成的执法检查、综合执法、联合行动的协作机制,文物与公安、检察、纪委等部门形成的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的协作机制,以及文物、城建部门对文物修复人员严重损毁形成的整改监管机制,避免文物局单打独斗的局面。
08安全设备,力争完成。
1、各类文物场所的安防和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要求。
为了加强对主要目标的监督和监控,需要根据不同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情况和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在防盗和防火方面增加相应的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安防设施应定期检修,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同时,组织积极的防范演练,增强服务保障人员的防范意识。
2、重点古建筑消防防雷装置符合标准。
雷击是古建筑消防的事故隐患,不仅可能诱发高大古建筑的损坏,还可能引发火灾,毁坏文物。
因此,在修复文物时,专业建筑安装单位应安装防雷设施,并每年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测,确保防雷装置工作。
3、建设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文物零散和安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是目前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利用先进手段,如遥感数据监测、文物信息共享、文物执法互联互通、文物安全监控系统等。,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保证文物工作。
09发现险情,申请维修。
1、及时报告危险。
当发现文物有可能遭到严重破坏时,文物保护单位二线区域已经停止施工,修复工程未取得,未经考古调查的施工队已经进入现场,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有不明身份人员等。,各种检查和发现以及文物的义务看护者要将信息报告给文物局或当地警方。
同时,文物局要对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新闻报道做出及时回应,努力把文物破坏消灭在萌芽状态。
2、坚决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为防止文物受到进一步破坏,应在民防或督察消防官兵到场后坚决制止擅自施工,并要求办案单位随时到场指挥。返回后,应及时制作并发出停工通知单。如果违反者不配合,可以派人到现场看护。
在现场执法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上传下达的书面依据、照片、图像等资料。依法行政,要规范执法主体。
3、案件移送文物调查。
在案件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如果案件受到刑事处罚,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时,还应报告同级公诉机关。
在违法过程中,有明显法人违法行为的,要向纪检部门报案,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文物执法队将对违法单位立案处罚。
取证困难时,可以要求公安部门配合,与公安一起讯问当事人。这样既能给违规者以有力的打击,也能教育和震慑上述人员。
4、限期整改修复受损文物。
那些故意造成文物消失,企图用罚款摧毁文物合法性的人,绝不能让他们得逞。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行政罚款等手段进行处罚。,不仅会让他们进行原址恢复或大面积废墟,还会督促他们完成整改,如果整改不完成,周边施工不会复工。
10照常维修,安全监督
1、应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告维护计划。
为防止文物违法或破坏行为的发生,文物局在日常检查中应根据使用人告知文物,如维修方案的初步方案、审批、资金申报时限、施工方选择的要求等。,以防止他们在不知不觉中造成违法行为。
2、迁移项目严格控制。
根据《文化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就地保护,必须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对而言,当地政府对此控制相对严格,文物保护单位消失率相对较低。
但是文物保护单位中未列出的不可收藏单位随意移动、拆除的情况相当普遍。地方往往把旧城改造项目、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重点项目,文物必须为其让路。
结果,文物消失得太快了。所以文物局要敢于坚守底线,敢于建言献策,严格控制文物迁移。
3、修理项目资质必须符合标准。
文物局在简选、施工和现场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对于那些有资质、个人诚信无不良的单位,应通过合法的采购程序,主动参与古建筑保护。
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相应资质的现场施工,违反工程规定造成文物损坏的,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行政处理。
专家要严把文物资质年审关,严格制定资质许可管理和实施要求,视情向政府报告查封、检查、控制配套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情况,防止相应资质破坏文物。
4、要加强施工环节的监管。
文物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精心组织施工,修复旧建筑,确保施工质量。
工程竣工时,根据文物专家要求安排人员质量验收,对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地方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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